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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01月08日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所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内蒙古工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所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加强该领域科研人员的交流,提高科研水平,本研究所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欢迎从事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请,研究所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在研究所网站予以公布,申请者根据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指定的范围向研究所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审批由研究所负责。

 第四条 开放基金从研究所支出,用于资助开放基金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其他人员则需要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推荐书)。在读博士研究生也可作为申请者,但须征得导师的书面同意(须签署意见,并认同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 研究所也接收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研究所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七条 申请者须在本研究所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所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于规定时间前报送研究所。(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八条 研究所开放基金课题自由申请,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每个课题2-10万元,具体批准金额按照当年确定立项的课题研究情况进行确定。获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课题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基金课题。

第九条 研究所发布开放基金课题指南,提出资助范围,指导课题申请。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先由研究所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由研究所组织三名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根据情况择优资助。经研究所主任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学生)来我研究所工作,可以和我研究所人员合作研究或利用研究所公共设备。

第十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研究所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研究所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研究所签署意见,并报研究所审批及备案。

第十四条 在研的开放基金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研究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其他违反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能源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实验材料费、管理费和劳务费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结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执行满一年后,课题负责人需要在一个月内向研究所提交《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报告》,以此作为开放基金跟踪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课题执行期满后,需要在一个月内向研究所提交《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报告》(包括发表论文、申报专利、成果应用推广或获奖等附件材料),及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声像等其他资料,由研究所进行结题验收,开放基金课题完成质量直接作为课题负责人今后申请开放基金课题的评价因素之一。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论文、专利、研究报告、软件等形式,所有研究成果归研究所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利用研究所开放课题经费资助完成的论文,应标明研究所为完成单位之一,完成人须包含研究所成员。(中文名:内蒙古工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和解释权归内蒙古工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所所有。

内蒙古工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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